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华师纪委监察处  时间:2017-05-06 10:29 浏览: 次


各分党委(党总支):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等党纪党规,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工作,方便广大党员干部按要求报告和基层党组织接受报告、记录有关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广大党员干部应自觉学习相关党纪党规,深刻领会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2.“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或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的结婚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及党员干部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的丧事。

 

3.党员干部拟操办结婚喜庆事宜,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党员干部操办结婚喜庆事宜申报表》(见附件一)。对于一般党员,申报表经本人签字后一般应于操办相关事宜前交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其谈话提醒并审批;对于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本申报表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由校纪委谈话提醒并审批;对于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本申报表应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4.党员干部操办完结婚喜庆事宜后,应主动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二)。本报告表一般应于操办完相关事宜十个工作日内经本人签字后上交备查。一般党员,交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交学校纪委(监察处)。

 

5.党员干部操办丧事,须在事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二)。本报告表一般应于操办完相关事宜十个工作日内经本人签字后上交备查。一般党员,交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交学校纪委(监察处)。

 

6.各分党委(党总支)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本单位开展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对拟申报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的提醒、解释工作。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拟申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的谈话应记录在《廉政日志》上,作为学校纪委(监察处)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安排专人负责相关表格的存档工作,注意保密,并负责记录本单位有关报告工作所作的工作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相关表格可在纪委(监察处)网站“制度建设”栏目下下载。

 

 

 

附件一:《华中师范大学党员干部操办结婚喜庆事宜申报表》

 

附件二:《华中师范大学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纪委(监察处)  

 

                                  20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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