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省委纪委监察处  时间:2017-05-06 10:08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纪检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查、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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